Submitted by 匿名天使 (未验证) on 2007-12-03 11:01
我国《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对在境外居住和申请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在回国后或出国前要进行艾滋病健康检查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还对来华居留的境外人员提出了要求。
《办法》规定,在境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时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口岸艾滋病监测点进行健康检查或者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一个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申请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国际通航的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
匿名天使 (未验证)
2007-12-04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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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readers.net/headline/newsViewer.php?nid=327825&id=766109&dcid=5
12月1日,中国《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在境外居住
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时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口岸艾滋病监测点进行健康检
查或者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1个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
健康体检。(12月1日中国网)
我们看到,在这个《办法》颁布之前,已经有了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的《爱滋病防治条例》,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
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
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
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从国务院的《爱滋病防治条例》中我们看到,中国公民检测艾滋病必须具备两个前
提:一是自愿;二是免费。任何部门既不能强制,也不能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国务院颁
布的这个《条例》,并没有对检测对象设定身份限制,显然,《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所
有的中国公民,其中也理所当然应该包括在境外居住的中国公民。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进行艾滋病检测
,尽管所使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强制"的字眼,但其效力或权威性是毋容置疑的。但我
们知道,任何一个公民,在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在还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之
前,他就应该和其他所有公民一样,依法享受公民待遇,依法拥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
义务,同样也包括可以依照国家的《爱滋病防治条例》,享有自愿检测爱滋病的权利。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所针对的是"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这一特
定对象,本身就容易引发歧义,令人怀疑其背后存在着"有罪推定"或歧视的成分;更何
况,《办法》与国务院的《条例》直接发生冲突,与"艾检"应当"自愿"的国家原则大相
径庭。那么,公众在爱滋病检测这个问题上,到底应该听谁的?是国务院的《条例》仍
然有效,还是如《办法》所说,"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有关方
面应该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
同时,国家《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按照字面上的理解,这条规定的含义应该是,即便是国家政府部门,在制定涉及爱滋病
的管理办法或措施时,也应当"会同"国家卫生主管部门,不能单独行事。由此可见,由
质检总局单方发布《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在程序上是否合适,似乎也还值得商
榷。
匿名天使 (未验证)
2007-12-14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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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每次都会有那么傻的规定出台?除了找骂能有什么用?添一个国耻而已。
goahead
2010-12-08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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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回国须检艾滋规定拟删除
本报讯(记者张静)国家质检总局昨日公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自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12月5日。
“回国检艾滋过关时间和费用增加”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此前备受争议的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中国公民回国必须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有关规定。
中新社在原《办法》出台后曾援引美国《侨报》报道称,洛杉矶受访华裔民众认为回国检艾滋的规定使归国手续复杂化,过关时间和费用增加,而且有的还担心会出现健康问题。
被删除的还有第十六条第二款,“疫情信息应当在6小时内通过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检验机构确认申报真实性”被删除
此外,原《办法》第八条,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出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进行健康咨询,同时应当通知其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删除了“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的部分。
此次修改还将《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改为《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据悉,《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于2007年5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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