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级移民官谈美加两国移民法比较 (此文发表于2007年,但对现在了解美国签证仍有价值)
美国高级移民官谈美加两国移民法比较(一)
美国一位高级移民官在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移民律师公会发表演讲,讨论美国总统大选后,美国移民政策的走向,也讨论了美国移民和加拿大移民法的异同。
美国移民法和加拿大移民法在立法原则上有些什么区别?
这位美国高级移民官说,与美国移民法比较起来,加拿大的移民法的结构,是以吸引新移民来加拿大为主要目标的。这一点是在《加拿大移民法》第二条的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加拿大政府确信,更多的新移民会帮助加拿大的经济的发展。相应地,加拿大政府对移民总额的控制,是采用"目标"制(Target),亦即,每年确定一个入境新移民总数的"目标"。移民部及入驻各国使领馆签证处负责努力完成这一"目标"。
而美国的新移民法的结构,是以阻止新移民进入美国为主要目标的。因此,法律结构本身,设置了很多的障碍,力图将来自国外的移民阻止于美国大门之外。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所谓"门户锁闭政策"。根据美国移民法,除了在美国有亲属关系,希望因此移民美国的申请人,才有可能获得美国绿卡。其他的人,在原则上是无法得到美国的移民签证的。当然,这些在美国有亲属的外国申请人,还要依"配额"(Quota) 的多少和申请的先后秩序,依次排队。(国家特别需要的人才是例外的情况。)
1999年,共有90万人移民进入美国。这是美国移民法所允许的移民"配额"的极限。这90万移民,是美国移民法的"门户锁闭政策"的例外。基本上,这种"例外"仅适用于美国公民的近亲。
这位美国高级移民官说,美国的这种"门户锁闭政策"起源于1920年代。在那个时候,大批的南欧移民涌入美国,使得美国国会决定,从今以后,关闭门户。因此,美国的移民法的总的目标从那时就确定下来了:"阻止外国人进入美国"。所有的美国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和政策,都是依这一基本国策来制定的。
美国高级移民官谈美加两国移民法比较(二)
美国签证被拒后怎么办?这与加拿大法律有些什么区别?
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如果一个外国人签证申请被拒绝以后,法律是不允许该被拒签的申请人到美国法院去上诉的。这是与加拿大法律规定很不相同的。
在美国的法律中,签证官的决定,被认为是对事实的认定。而按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基层法院或行政官员对事实的认定是终结性的决定,是不可以到任何上诉法院去上诉的。 这位美国高级移民官说,尽管多年来,美国的律师们一直在要求国会修改这一法律规定,以允许美国法院对美国驻海外签证官的决定作"司法重审",国会一直拒绝了美国律师们的这一要求。美国国会的这样一种态度,是基于美国国会坚持自己既定的"门户锁闭政策"。国会的态度是,宁可错误地拒绝一千个本来可以进入美国的外国人,也不能错误地放进一个本来不应该进入美国的人。美国国会在执行"门户锁闭政策"时,绝不冒半点风险。 由于签证官对事实的认定是终结性的,是没有任何地方可以上诉的,因此,一但申请人的签证申请被拒,他是没有任何地方可以去申诉的。唯一获得重审的机会,是重新申请。 但这不一定能保证重新申请后就能获批准。
美国高级移民官谈美加两国移民法比较(三)
美国政府对"非移民签证"申请人的政策,同加拿大政府的有关政策有些什么区别?
这位美国高级移民官说,"非移民签证"包括以观光,旅游,留学等原因的赴美签证。这些签证申请人所遇到的第一个困难,就是美国法律中的以下这条规定: "每一位外国人者就被假定为,其赴美国的目的是想移民,除非他能让移民官相信,他应有权根据第101条获得非移民签证。"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每一个人要想获得美国签证进入美国,首先要他自己来证明,他是没有移民倾向的。
这一条标准是非常高的。如果要严格执行这条法律的话,大概是没有任何人可以进入美国了。但是,在实践中,这一条法律规定的执行并不是那样严格的。
该高级移民官举了一个例子。如果美国移民官严格执行这条规定,用这样高的标准要求加拿大公民,那么,绝大多数的加拿大人是无法进入美国的了。事实上,美国的移民官是不会这样来对待想进入美国的加拿大公民的。偶然,个别的加拿大公民被美国移民官拦下讯问,都会激怒这些加拿大人。
美国高级移民官谈美加两国移民法比较(四)
申请美国学生签证和申请加拿大的学生签证,哪一个更容易?
这位美国高级移民官说,一个外国学生,要获得美国的学生签证,要比获得加拿大的学生签证困难得多。这是因为,根据美国移民法中的"门户锁闭政策",外国学生都被认为具有移民倾向,原则上是不能来美国的。特别是,对于来自中国大陆,俄罗斯、菲律宾、泰国、韩国以及印度尼西亚的学生,要获得美国的学生签证更难.
飞扬
2009-08-01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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