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分公司、L1-A签证和EB5移民等不同移民种类

在美国设有分公司的中国企业家已经不少,近年直接接触过在美国设有分公司的EB5申请人也不下8-9个了,今天又见到一个相关问题的帖子,开本帖给关心人士一些基础建议。

首先对已经在美国设有分公司的朋友们, 请注意阁下的美国分公司是由什么人投资建立和管理经营的,如果美国分公司(或关联公司)是由阁下的中国公司投资设立并控制经营的,这种美国公司是属于中国公司而非阁下私人的,从这种美国公司以任何方式获得资金办理EB-5移民都不属于申请人作为自然人投资美国的模式,也就不符合EB5移民要求。但是这种情况符合申请L-1A签证,当然L-1A签证也可以转为绿卡(略)。

对于还没有,但是正准备在美国设立分公司的人士而言,以个人出资设立美国公司当然完全吻合EB-5移民要求,但是却不符合L-1签证要求。

L-1和EB-5是两种绿卡通道,对于通过L-1办理而言,必须拥有美国以外的公司并已经比较完善的运营了一年以上,而且还要持续运营直到当事人成功的从L-1签证转为绿卡,这种情况并不是每个人都具备条件。

如果当事人具备办理L-1的条件,还要注意其所设的美国公司必须正常运营并证明当事人“杰出”因为通过L-1办理美国绿卡是按杰出人才的EB-1类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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